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曾获全国十大无罪案例带领团队办理各类无罪案例150余件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天津市红桥区律工委主任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理事天津... 详细>>
律师姓名:张烜墚律师
手机号码:13820597776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北马路170号陆家嘴金融广场A座37层3705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43岁,美国人,副驾驶员。
1987年10月2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 。 09 ’ 00",北纬52 。 40 ’ 00 ”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30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二、案件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三、案件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四、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
1、某甲劫持航空器, 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适用本法。 ”
2、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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